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三)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