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