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