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及时更新电子版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告;对停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暂缓编入本年度名册;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