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三)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