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三)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