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的;

(三)登记后未实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五)《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备案有效期限届满未按时申请延续的;

(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