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延续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