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