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手续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