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有效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