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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