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一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