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经营者自有车辆发布车身广告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其他车辆禁止发布车身广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