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