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