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