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户外广告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涉嫌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涉嫌违法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停止发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