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并依法补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