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下列区域或者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
(五)妨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者情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