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第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