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