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