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收费许可证》:(一)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二)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