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凡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检举、揭发。受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