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收费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交给非财务机构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收费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