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行政性收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收费单位不得截留、坐支。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