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收费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填发《收费许可证》;(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填发《收费许可证》,并告知理由;(三)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不齐备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文件或资料,逾期的,视为未申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