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应购门票价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