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携带宠物或者其他有碍乘客安全的物品乘车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散发广告、向车外抛掷物品及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行为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