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正常的运营活动,不得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