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上一级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后,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督员资格,收回证件,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