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向工会报告,由工会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