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交通、民政、旅游、水务、林业、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