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放养行为或者畜禽无人认领的,可以没收畜禽;(三)违反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