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架设空中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镇规划区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和用地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实物价值2至5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