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筑工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度主要街道路段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段不得低于1.8米。二层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使用钢制脚手架。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