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山、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