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