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第六十一条有效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居住的养生者,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尊重当地民族习惯,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禁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