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利用第五十四条有效开发利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