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的农田、林木、池塘、湿地、草地、山体、洞穴等自然地形地貌的保护。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山、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沿岸和风景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其选址、规模、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