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植被景观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