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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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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探矿、开发地下河资源的活动。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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