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探矿、开发地下河资源的活动。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