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荒坡地开垦以及植树造林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已经开垦的河流沿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