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荒坡地开垦以及植树造林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已经开垦的河流沿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