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水质监测情况应当定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