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职责第八条有效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