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