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的安全进行联合检查,并制作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