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基础建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