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社会责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科学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