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社会责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科学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