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专项规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推进专业领域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

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